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6349,2012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34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唐台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以三期為計算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唐台慶於民國095年04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9198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0年10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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