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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4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洪麗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洪麗瓊於民國94年09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94年09月09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7日止累計158,159元正未給付,其中157,395元為本金;
730元為利息;
3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洪麗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05日止累計98,985元正未給付,其中98,985元為消費款;
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4641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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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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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洪麗瓊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99% │
│ │157395│ │9月1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洪麗瓊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98985 │ │9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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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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