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6452,2012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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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4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蕭閎繽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閎繽(原名:蕭永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市小港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訟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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