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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500號
債 權 人 黃志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金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民法規定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如經約定,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陳金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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