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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孫山正
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孫山正於民國90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18日止累計412,661元正未給付,(其中157,174元為本金,255,4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山正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7174│ │9月1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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