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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黃文志
55之1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文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9月05日止累計52,329元正未給付,其中48,876元為消費款;
2,209元為循環利息;
1,24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4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文志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7216元│ │9月0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黃文志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1660 │ │9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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