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89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杉林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正雄
代 理 人 張厚泉
債 務 人 陳清和
債 務 人 陳燕娘
債 務 人 陳燕玉
債 務 人 陳燕珠
債 務 人 陳怡芳
一、債務人應於限定繼承被繼承人王紅菊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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