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6691,2012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91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代 理 人 許永裕
債 務 人 宋文雄

債 務 人 宋文忠

一、債務人宋文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貳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宋文忠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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