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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94號
債 權 人 黃鈺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瑛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金額(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元,原因事實欄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均不相符)。
二、債務人林瑛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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