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6695,2012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69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定代理人 盧維屏
代 理 人 李士弘
債 務 人 劉春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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