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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81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明陽
5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郭明陽於民國100 年6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8 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414元及費用700 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緣相對人郭明陽於民國97年6 月4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1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 年8 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5 1元及費用3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4681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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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明陽 463│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77208│0000000000│08月 23日 │ │ │
│ │元 │209 │起 │ │ │
├──┼───┼─────┼──────┼──────┼───────┤
│ 002│新臺幣│郭明陽 552│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44804 │0000000000│08月 23日 │ │點七四 │
│ │元 │507 │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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