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917號
債 權 人 鄭博瀚
法定代理人 高瑜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鴻宇、黃美德、鄭保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對債務人黃美德及鄭保祿請求給付之依據為何? (由債權人所提出之離婚協議書觀之,黃美德僅係民法第1050條離婚方式之證人)
二、提出債務人鄭鴻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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