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47094,2012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094號
債 權 人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債 務 人 王象新倫敦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門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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