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67號
債 權 人 劉榮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麗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標的、週年利率及利息起算日為何?(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請釋明本件支付命令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三、提出聲請狀所載證物一~證物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