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569,2012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69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德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顏德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