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8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債 務 人 印薇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萬肆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伍仟伍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超過六月個(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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