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3號
債 權 人 吳慶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月英、謝燈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就支票號碼FA0000000 號支票提出向金融業者提示之證明或退票理由單。
若無法提出,請具狀更改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請提出債務人沈月英、謝燈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