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 務 人 李長勳
巷8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壹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長勳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6314元,專案補償款 6600元,共計新臺幣22914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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