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690,2012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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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90號
債 權 人 林俊雄
債 務 人 張振華
債 務 人 林桂香

一、 ㈠債務人張振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零肆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林桂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柒佰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張振華、林桂香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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