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
代 理 人 徐良一
債 務 人 鄭旭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捌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第二個月以新台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以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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