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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3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梁惠英
債 務 人 陳東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惠英、陳東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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