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747,20120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47號
債 權 人 周冠宏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政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陳報債務人張政博(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址及提出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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