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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52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樓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14樓
債 務 人 吳忠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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