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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27樓
號2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方誼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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