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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郭津充
債 務 人 泰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佳鴻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肆萬壹仟叁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1 │908,266 元 │自100 年12月6 日起│自101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
│ │ │3.295% 計算。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2 │3,633,068 元│自100 年12月6 日起│自101 年1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開利率│
│ │ │3.295% 計算。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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