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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9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
債 務 人 買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壹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叁萬零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柒仟零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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