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800,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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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0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至16樓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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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世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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