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809,201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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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28、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27、28、30樓
代 理 人 林慶文
債 務 人 李乾銘

債 務 人 李幸玲

一、債務人李乾銘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零壹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幸玲給付之,㈡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幸玲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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