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822,2012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2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 務 人 陳郁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捌仟肆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以三個月為限,按月以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叁拾貳萬壹仟零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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