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促,832,20120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3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郭芊欣
債 務 人 游松峻


債 務 人 游大億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叁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零貳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㈡債務人游松峻( 原名: 游相鎮)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肆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