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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3樓
債 務 人 許德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信用卡部分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㈡現金卡部分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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