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陳厚成
上聲請人陳厚成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據號碼AA0000000 ,付款人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小港分行之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複寫不清,請至付款銀行另行申請簽章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一件,逕寄至本院。
(該通知書須蓋有付款銀行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