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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鄭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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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鄭少波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公示催告狀所載之發票人「鄭少波」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發票人「劉錦勳」並不一致;
請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倘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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