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王美玲
上聲請人王美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檢附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未經付款銀行簽章,請補正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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