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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加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憲
聲請人因證券遺失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四、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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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7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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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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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源金工程企業│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0│77,904元 │101年9月30日 │0000000 │ │
│ │有限公司 蕭│行右昌分行│ │ │ │ │ │
│ │採源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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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龍賢實業有限│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 │52,629元 │101年10月5日 │0000000 │ │
│ │公司 莊國樑│業銀行九如│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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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助成水電企業│高雄銀行鳳│00000000000 │381,002元 │101年10月10日 │131044 │ │
│ │有限公司 胡│山分行 │ │ │ │ │ │
│ │丁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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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越祥光電科技│高雄銀行南│000000000 │33,987元 │101年10月5日 │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 │ │ │ │ │
│ │林文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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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士鈞企業有限│兆豐銀行三│000000000 │44,188元 │101年10月31日 │0000000 │ │
│ │公司 何郭惠│民分行 │ │ │ │ │ │
│ │金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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