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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19號
聲 請 人 施吳秀眉
樓
上聲請人施吳秀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之公司事項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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