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執消債清,31,20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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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蔡德勝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權 人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債 權 人 黃湘淓
林鄭對
蔡德星
蔡佩純(即蔡森之繼承人)
陳來好(即蔡森之繼承人)
蔡晏輝(即蔡森之繼承人)
蔡麗珠(即蔡森之繼承人)
蔡宛臻(即蔡森之繼承人)
蔡欣怡(即蔡森之繼承人)
張金鳳
劉惠英
陳萬達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 100年度消債清字第 126號裁定於民國101年5月1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於清算開始後名下固有11筆不動產,及若干畸零股。

惟㈠該11筆不動產,已由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進行13次拍賣,仍無人應買;

㈡全部畸零股經本院委由台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變價,得款新台幣 6,878元,除支付管理費後,無賸餘可供全體債權人分配。

有拍賣公告、台銀證券繳款收據附卷可稽。

三、嗣本院函請全體債權人就上開狀況在文到10日內表示意見,逾期,視為無意見,除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請本院依職權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外,其他債權人均未表示意見。

亦有本院104年6月11日雄院隆文司執消債清水字第31號函及回執附卷可參,堪認本件聲請人財產已無法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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