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拍,10,2012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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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潤生

相 對 人 黃登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登木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之相關證據資料(本件抵押權登記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聲請人所提之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提出本件不動產梓官區○○段451-93地號土地之最新登記簿謄本。

三、相對人黃登木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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