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拍,10,2012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林潤生
相 對 人 黃登木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1年8月5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1,200,000元,同時簽發相同金額,票號098929之本票乙紙交予聲請人執有,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91年8月6日登記在案。

詎聲請人多次向相對人提示請求給付票款,相對人均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0號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
├─┼───┼────┼───┼────┼─┼─────┼─────┤
│00│高雄市│梓官區  │茄苳坑│  451-93│建│ 123      │全部      │
│1 │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