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拍,11,201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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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吳柏緯
聲 請 人 吳柏賢
兼法定代理 郭琇娥

聲 請 人 吳珮菁
相 對 人 吳土水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7年9 月29日向案外人吳枝聚借用新台幣6,0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9 月28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嗣案外人吳枝聚死亡,上開債權與抵押權因繼承關係移轉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

茲因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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