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蘇艷卿
相 對 人 馬忠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忠川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暨不動產附表。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本件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即相對人馬忠川對抵押權人…之債務,然台端所提出之借據僅能證明聲請人對案外人林柏憲之債權,不能證明該債權即為抵押權所擔保之抵押債權,而得就擔保物拍賣受償,請速提出相關資料,以資佐證)。
三、相對人馬忠川、債務人林柏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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