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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相 對 人 簡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秀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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