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拍,21,20120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高敏綺

相 對 人 洪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於㈠民國97年11月27日㈡98年11月10日所立抵押權契約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例如本票、支票、借據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