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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高敏綺
號
相 對 人 洪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於㈠民國97年11月27日㈡98年11月10日所立抵押權契約之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例如本票、支票、借據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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