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司拍,45,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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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吳三連
相 對 人 李樹人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分別於民國㈠97年12月31日㈡98年4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㈠300,000元㈡1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㈠99年12月29日㈡99年4月5日,利息、違約金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㈠97年12月31日㈡98年4月7日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共7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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