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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楊金龍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毛鳳甄即陳正輝之遺產管理人等6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林水滯、陳正輝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高雄市○○區○○段881-1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
三、相對人毛鳳甄、陳文彬、陳鳳玉、陳燕姿、陳燕沼、陳燕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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