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郭雅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二、提出信託專簿。
三、相對人寬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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