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65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許坤勝
相 對 人 余金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金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信託專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