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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吳阿蘭
相 對 人 蔡幼
相 對 人 陳天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幼、陳天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利率為何。(如年息百分之六)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各為何。
三、相對人蔡幼、陳天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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