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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非訟代理人 陳裕昌
相 對 人 張登傑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登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9.97計算利息之依據(台端原因事實欄雖載明約定自發票日起按房貸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8.59計算,惟該約定未記載於票面上,依法不生票據上效力,而票據法規定之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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