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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邱清富即禾碩企管資訊服務社
之6
相 對 人 王采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采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台端聲請狀記載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惟所附本票未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王采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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